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有哪些
隨着當前人們對契約精神的不斷認知和貫徹,在工作當中,勞動者往往需要同公司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保障自身的權利與收益。但同時,由於個人原因造成的履約失敗同樣會對雙方造成影響。作為單方面個人此時需要對此進行未履約的賠償。那麼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都有哪些呢?下面由本站小編來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有哪些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6、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個人違約勞動法合同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包括,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額度的違約金。同時,從事保密行業的勞動者需要同用人單位簽訂相關知識產權以及商業機密的保密事項條例。此外,從事部分特殊行業的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同行業。在此,小編建議勞動者們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儘量不要以個人原因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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