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不僅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對勞動者同樣具有約束力,所以,任何一方,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或是附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解除合同時,要面臨支付違約金的法律後果。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主要體現在約定服務期限或是負有保密義務兩種情況下,需要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而且還要受到競業限制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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