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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認定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法律2.15W
哪些情形認定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哪些情形認定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