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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是怎樣的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賠償金是指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離職,如在勞動者無過錯情形下強制辭退的,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即大家約定俗成的“2N”。

而經濟補償金是指,當用人單位因非可歸責於勞動者的原因而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經濟補償。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