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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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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