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違法嗎?
對於勞動者來説,法定節假日比平時和休息日有着更重要的意義,也影響着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些不能用補償性休假來補償。因此,應該支付更高的工資。用人單位在上述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和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在任何加班的情況下,法律對這種情況的規定都應該得到執行,這是不能混淆或取代的。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侵犯勞動者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勞動者是有休息權利的,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關於勞動者休息和節假日加班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如果用人單位根據生活經營的需要,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的,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而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3、如果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戰爭等情形,或者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等因素的,不受加班時間限制。
通過對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如果不是出現自然災害、搶修搶救等情形的,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如果因合理拒絕加班而被開除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我國的勞動者有休息權利的,用人單位要尊重勞動者休息權,在法定的節假日按國家規定給予勞動者休假,如果不是出現自然災害、搶修搶救等情形的,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如果因合理拒絕加班而被開除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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