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根據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在《勞動法》之中並沒有關於辭退員工補償標的規定,具體的補償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不同意調崗辭職能得到補償金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辭職不一定能得到補償金,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這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但如果公司以員工不同意調崗為由,對員工作出辭退,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後的工作環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説明公司能根據實際需要調配員工職務的話,調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員工調崗後,若與原先的工作崗位沒有任何差異,甚至工作條件更為優越,員工再因為不滿意而離職的話,將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2、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單位調崗其實是僱傭單位與員工協商的結果,如果雙方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公司可以進行人員調配,那麼公司擅自進行人員調動,就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崗位調動,甚至請求解除合同。
(2)有時公司在調崗時,可能還會涉及到工資下調,工作環境變差等問題,如果在合同中對這方面有事先約定,都屬於調崗不合理的情況。
(3)但調崗方案是多麼不合理,只要公司沒有表明辭退員工的意願,員工都不能以此為藉口曠工,否則將會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反而成為了公司合理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時,員工會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職員不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若是有支付義務卻沒有支付,對於可以獲得補償的職員來説,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一經核實單位確實有補償金的發放義務但是卻沒有發放,那麼單位將有可能會受到支付賠償金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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