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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了,補償怎樣爭取

建築物被強拆後行政機關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房屋被強拆了,補償怎樣爭取

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但行政主體相應的補償(賠償)義務並不能免除。

案情概況

耀德公司在衡陽市××區茶山坳鎮金甲嶺街上有二處房產,房產使用性質為商服,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出讓。2015年初,珠暉區政府成立了珠暉區茶山坳鎮金甲嶺小城鎮建設項目協調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要求以茶山坳鎮政府為主體,在徵拆工作、規劃設計、招投標、工程質量等方面規範運作,並要求其在2015年年底前有明顯的成效。2015919日,茶山坳鎮下轄的金甲村、樟木村、復興村18個組的村民自發成立了一個廟會,由廟會的負責人報請茶山坳鎮政府同意,組織村民強行拆除了耀德公司上述的二處房產,珠暉區政府隨後將其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廣場。

最高院部分審判觀點

一、關於涉案強制拆除責任主體及本案適格被告的認定問題

耀德公司被強制拆除的房屋,系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服性質房屋,對該房屋的徵收與強制拆除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若未有當地規範性文件或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補償安置主體進行特殊規定的情況,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應歸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本案中,由於耀德公司未收到書面徵收決定、限期拆除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行政法律文書,因此無法通過文書署名情況認定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但耀德公司在金甲嶺小城鎮建設範圍內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珠暉區政府作為負責該項目的行政機關,未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徵收,未依法定程序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搬遷,是造成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的主要原因。涉案房屋被拆除後,珠暉區政府將涉案土地開發建設成居民文化生活廣場,並多次與耀德公司協商處理賠償事宜。因此,結合法律規定和全部在案證據以及土地的最終用途等情況綜合判斷,涉案房屋雖然系房屋所在地的廟會成員拆除,但並不表明廟會成員個人應當以民事主體身份承擔強制拆除的法律責任;而應當認定系職權主體與非職權主體在徵收拆遷中基於共同意思聯絡、共同參與下實施的強制拆除。

二、關於違法強拆行為發生後行政機關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問題

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但行政主體相應的補償(賠償)義務並不能免除。珠暉區政府在強制拆除後確曾多次與耀德公司協商處理相關善後事宜,但在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及時作出相應的書面決定,將糾紛儘快引導進入法治化解決渠道,以便妥善解決強制拆除與補償安置的遺留問題。違法強制拆除後行政機關不積極補救且久拖不決,或者以反覆協商代替書面決定,既損害被徵收人補償安置權益,又提高補償安置成本,還擴大國家賠償責任,損害其依法行政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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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房屋 補償 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