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幾小時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加班幾小時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每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要是每月加班時間累計超過了36個小時的,那麼就是對《勞動合同法》的違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勞動合同如何約定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高於《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該約定有效;若該約定低於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該約定無效。約定無效時,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對於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時間,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是由明確限制的,一個月內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36個小時,若超過的話則就屬於違法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因此帶來的法律責任。而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也需要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而在週末安排加班的話,也可以安排之後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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