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超時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
在工作中,加班超時現在時常發生。人們對勞動合同法並不瞭解,面對加班超時現象,如何正確維護工作者的權益,是每個人都應該掌握的。我國出台的新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比以往更加具體化、細節化。針對普遍存在的加班超時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問題,本站將為您悉心解答。
一、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如: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中秋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三、 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所述: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下,勞動者的作息時間有合法規定。如果出現了加班超時的現象,在不違背自然災害以及其他事故產生的情況時,加班超時可根據勞動法進行加班補償。而且國家為勞動者提供了一項優厚條件,工齡滿一年可以辦理帶新休假。如果在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兩倍工資,這極大程度上捍衞了勞動者權益。上述就是“加班超時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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