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上班14個小時違反勞動法嗎?
一、一天上班14個小時違反勞動法嗎?
一天工作十四個小時已經違反勞動法了,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算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每天加班的時間不能超過三小時,每個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二、加班費怎麼算?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小時工資×1.5×實際延長小時(本人原工資不扣減)
(二)休息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本人原工資不扣減)
(三)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3(本人原工資不扣減)
三、公司不給加班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加班工資屬於老大不小的一部分,有關加班工資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天上班十四個小時違反勞動法,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個小時,一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十一個小時。超出的工作時間公司應該要給勞動者加班費,如果不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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