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違約用交違約金嗎
不需要。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工作的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互相瞭解對方的情況,從而決定是否要選擇對方。《勞動法》設立試用期的目標,就是給用工雙方進一步的“選擇權”。《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即所謂的“單方解除權”。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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