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年假未修完,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嗎?
我們經常會在生活中遇到公司裁員的事情,很多勞動者在裁員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讓人很難受的一件事情,很多人被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只知道要求公司支付勞動經濟補償,至於有沒有休完年假,很多人都沒有心情去理睬了。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年假未休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呢?答案是肯定的,這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
解除勞動合同年假未修完,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嗎?
一、《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因此,如果遇到公司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年假未休完,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爭取拿到自己應得的年假補償金。這樣不僅維護了我們的利益,同事在我們重新找尋新起點的時候也有了更多的資金支持,不至於一失業就不知所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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