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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離職多久不能開?

一、離職證明離職多久不能開?

離職證明離職多久不能開?

離職證明離職兩年後就不能開了,如果這段時間立志者有需要,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因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給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拒不出具,你可以按第89條規定辦。該證明的內容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因此離職後若未開具離職證明或需要補辦離職證明,一般兩年內原單位仍有離職員工的記錄,可聯繫原單位協商。

二、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5、勞動者創業,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就會享受優惠政策。特此建議離職明多開幾份或者彩色複印多複印幾份以備不時之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離職證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後,單位並不會要求提供,但是對於那些並非是自願離職的主體,若是沒有離職證明,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同時對於公積金的轉移也是比較麻煩的。故此一般職員離職時,最後還是要求單位出具一個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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