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深圳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風險
1)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2)會承擔商業祕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3)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需要就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和有關工資待遇的相關情況進行協商認定,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勞動者就職後的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顯然是屬於違法行為。
深圳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勞動者保護的相關規定,是需要對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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