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條款嗎?
一、企業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條款嗎?
勞動合同中可以包括違約金條款,但只能約定以下情形:服務期;競業限制。勞動合同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其他。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企業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幾年合適?
建立勞動關係,企業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種形式,意義不是很大。
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提前3天;在合同期內,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當離職了,所以沒有必要糾結於勞動合同籤幾年最合適。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包括其中的額外補充條款。
有些“補充條款”是針對公司給員工的某些“特殊照顧”,如果員工接受了,就意味着勞動者要老老實實地“回報”,要想提前離職可得考慮成本。所以,勞動合同一般籤幾年合適沒有具體的規定,因為籤勞動合同是要雙方自願的,協商好籤幾年就可以了。此外,合同到期後還可以續簽,在合同沒到期時也可以提出辭職,但是對於勞動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還是要細看明白才行。
在勞動合同中,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是由雙方協商之後自行確定的。但是員工試用期的時間與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關,不管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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