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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5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35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35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幾次?

勞動合同續訂次數沒有限制,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兩次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可以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35條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作出了規定,而勞動合同的續訂期限沒有限制,但是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時,也需要合同雙方進行協商,本着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簽訂。不論是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標籤:合同法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