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83條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83條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是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的法律,雙方確定勞動關係時,要嚴格遵守勞動法的條款。我們都知道,在剛開始一份新工作時,都會涉及試用期,勞動法對試用期的期限以及工資都有明確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於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法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賠償金的賠償方式有三種解讀:
1、補足説: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按照正式工資為標準補足,補足的部分工資即為賠償金。
2、補足加賠償:先按照按照正式工資為標準補足正式工資和試用期工資間的差額部分,然後按照正式工資為標準,按照實際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月份給付補償金。
3、賠償説:已經給付的試用期工資不再按照正式工資補足,而是直接按照正式工資為標準,按照實際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月份給付補償金。
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質,而補足説僅僅是補足了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沒有起到懲罰性質不符合立法的本意,而補足加賠償説又過於強調了懲罰性質,既要補足又要懲罰同樣也不是立法的本意。
二、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條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説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用人單位説了算了。這不能不説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裏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如果勞動者超過試用期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正式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簽署三年以上有效期,那麼試用期規定不能多於六個月。試用期一過,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合同中規定的正式工資。
-
單位應籤書面勞動合同嗎?
律師解析: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
-
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所以,滿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
-
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寫?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證明書應該包括:用人單位的信息;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最後應該加蓋公司的公章。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
就業協議書是三方嗎
律師解析:就業協議書指的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是三方。就業協議書一般指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書”或者“三方協議”。是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