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不管是在試用期內,還是轉正之後,用人單位如果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其實都是要嚴格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條件來執行,也就是在法定的情形下行使自己的解除權。那一般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滿足什麼條件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在試用期內如何保障權利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但是根據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該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因此,試用期辭職雖然無需負違約責任,但須支付公司招錄的相關花費。雖然在試用期享有隨意辭職的權利,但最好不要隨意使用。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但有些用人單位最長的月加班時間竟超過100多個小時,每天工作時間最長達到十五六個小時。
勞動部門提醒初入職場的大學生,一定要主動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因為口説無憑,很難為勞動者維權。
在試用期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此時有違法解除的行為,自然違法解除的一方當事人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當然,在這方面其實很容易產生糾紛,這個時候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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