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我國與勞動合同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其中就包括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的相關問題。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涉及兩個方面:勞動者提出解除和單位提出解除。今天,本站從這兩個角度出發和您談談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
1、勞動者可以在以下情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對於“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即侵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存在安全隱患或漏洞,有可能給勞動者的安全帶來威脅,或者勞動者的工作環境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符,勞動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隨意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無疑剝奪了勞動者的工作權利,讓勞動者失去賴以工作的基本條件,因此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三、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在以下情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當然,如果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對於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説明的是,當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等於是自動解除或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權在於用人單位。
3、但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相應限制,例如對於患職業病的、疑似職業病的病人;因工負傷還在醫療期內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非因勞動者主觀性的過錯,而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於第三方的意外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認為必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員工在入職時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不單單是保護勞動者,也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行使雙向保護的作用。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是指勞動合同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請務必先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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