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劃分權利義務的憑據。經雙方一致協商,是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那麼,具體的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這一問題。
一、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兩種情形:
1、在當事人雙方均無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經合意解除勞動合同;
2、無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徵得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同意後,解除合同。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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