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税前税後工資計算公式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税前税後工資計算公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沒有特殊説明,默認代表税前工資,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和社會保險後,實際拿到手的工資才是税後工資,其中税後工資的計算方法主要依據新個税法的規定,工資實行七級累進制,目前起徵點用的還是5000元。
税後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税後工資計算明細=(税前收入-5000元(起徵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個税繳費税率:
1、全月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0元:
税率:3%;速算扣除數(元):0
2、全月應納税所得額超過3000元至12000元:
税率:10%;速算扣除數(元):210
3、全月應納税所得額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
税率:20%;速算扣除數(元):1410
4、全月應納税所得額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
税率:25%;速算扣除數(元):2660
5、全月應納税所得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税率:30%;速算扣除數(元):4410
6、全月應納税所得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税率:35%;速算扣除數(元):7160
7、全月應納税所得額超過80000元:
税率:45%;速算扣除數(元):15160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税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税、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
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税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二、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況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款:
1、經核查之後,確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調崗、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員工生病或非因公負傷,病好出院後,不能繼續之前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根據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沒有12個月的限制。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12個月的限制。
4、經濟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工資税前税後計算方式還是比較簡單的,如果勞動者工資收入達到個人所得税起徵點,每月的工資就需要繳税,可以根據上述公式計算核查,以免被一些無良企業剋扣工資,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導致無法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符合條件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款,切實保護勞動者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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