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經濟補償金是税前還是税後計算的
一、勞動經濟補償金是税前還是税後計算的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雖然未規定平均工資是税前工資還是税後工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裏的用詞是“應得工資”,不是“實得工資”,説明是含税的工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2001年頒佈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按照税後工資計算,就存在重複徵税的問題。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在一定金額以內的不需納税,也即用人單位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應當以税前工資為標準計算。
二、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最新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超過了5000元的,那麼就超過的部分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這是提高了個税繳納標準之後的規定。對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其實也是需要繳納個税,但是由於經濟補償金的性質與勞動報酬的性質不同,因而在交税上面的要求也存在差異,其中經濟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那麼超過的部分才需要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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