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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裁定書

法律1.59W
形式裁定書
形式裁定書
在中國,民事裁定書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決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