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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時怎麼辦

現在一些用人單位中都會有一些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女職工,那麼當“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而女職工的“三期”尚未結束時,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時怎麼辦

一、合法終止勞動合同

當尚在“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公司如欲通過合法方式終止與該等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首先,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勞動合同屆滿的,應續延至“三期”結束時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和第45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結束時終止。前述“相應情形”應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而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哺乳期應至嬰兒滿一週歲時結束,如果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所以,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期如果屆滿的,應續延至其嬰兒滿一週歲時終止,如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勞動合同期最多需要續延至嬰兒滿一週歲半時終止。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該等“三期”女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若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見本文第3節內容)。所以,當“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如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見附註)。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若通過合法方式終止與該等“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應待其“三期”結束後終止並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當尚在“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未續延至相應情形結束時即終止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即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需分兩種情形承擔責任:

(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終止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該女職工如果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見本文第3節內容)。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終止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三期”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向“三期”女職工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如違法終止與“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存在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三、結語

當“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而女職工的“三期”尚未結束時,用人單位如欲終止與該等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可根據上述分析及用人單位實際情況予以綜合考量以作出決策。

附註:經濟補償金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