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麼?
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3、補償金額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二、勞動合同到期如何續簽?
1、如果針對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進行較大變動,雙方以協商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
2、如果權力義務及要求等沒有變動或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
3、勞動合同到期,必須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4、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不續簽,要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對於原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較大的變動,雙方可以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果對於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較大變動時,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勞動合同的延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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