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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們知道,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法定解除。那麼,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呢?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閲讀。

一、勞動者可以提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但如果是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也可以提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的,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出於自願,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可以就勞動合同的解除簽訂解除協議。

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還應出具書面的證明材料,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對於用人單位提起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根據新規定,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的。

相關閲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協商解除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意,雙方都有權限提起,只是由誰提起,解除之後的權利義務有所區別。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