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履職的情況會被監督嗎?
一、行政判決履職的情況會被監督嗎?
行政判決後履行職責的情況會被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申請行政訴訟監督,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監督申請書。監督申請書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聯繫電話、申請監督請求、申請監督的事實和理由等事項。
2、申請監督人身份證明。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4、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
5、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的證明材料(如:再審申請書、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等)。
二、行政判決生效之後不依法履職怎麼辦?
根據行政《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户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三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處以罰款以及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賬户中劃撥等措施。
一般來説,在行政裁決書生效之後,相關當事人是需要遵守判決書的內容的,若是判決書之中規定需要繳納罰款的,那麼一般是需要到指定的銀行完成罰款的繳納義務,若是不履行的,那麼法院有可能就會適用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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