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外包工屬於勞動關係嗎?
近幾年,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單位,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儘量少交社會保險、公積金等費用,防止產生勞動糾紛,支付勞動補償金等,紛紛選擇外包的形式,以勞務承包公司為媒介,使用相對廉價的勞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麼,外包工屬於勞動關係嗎?
一、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二項的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
綜上所述,關於外包工屬於勞動關係嗎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具體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中明確的標準來判斷,首先,雙方均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和勞動資格,其次,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參加其組織開展的有報酬工作,還有勞動者的工作屬於單位的業務內容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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