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履職情況有哪些
一、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履職情況有哪些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閲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作出説明;
(四)向財政、工商、税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二、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監事會的職責都是:
1、檢查公司財務;
2、監督董事和高管,提出罷免建議;
3、及時糾正董事和高管的不當行為;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向股東會提議案;
6、代表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訴訟。此外,如果章程還有對監事會的職責的規定,則按照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可以監管公司的財務狀況的權利,並且能夠監督董事會成員以及高層管理幹部,如果其有不當行為,可以進行糾正。同時監事會還可以發起召開股東的建議,並且在召開股東會的過程中可以提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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