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續簽怎麼賠償員工?
一、勞動合同未續簽怎麼賠償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續簽規定是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規定期限的30天前,把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用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與員工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按正常程序辦理,不可簡化。用人單位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
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用人單位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要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經濟補償,就能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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