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教師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勞動關係主要是基於人事關係而存在,即由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法規來認定和管理教師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那麼,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教師適用勞動合同法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一、高校作為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非常重要的一點變化就是勞動和人事並軌,過去不歸《勞動合同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比如高校,這次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這對高校將來的發展將是一個重大轉折。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變化,過去高校僅僅是後勤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教師是按照人事管理的,今後將全部適用《勞動合同法》。如果學校不充分重視、學習理解《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在用人制度上規範化、法制化,高校將面臨非常被動的局面。
二、高校教師管理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的管理範疇,將會給教師與學校的關係帶來怎樣的變化呢?
《勞動合同法》對於教師與學校關係的影響,主要是要從以往的人事關係轉變為勞動關係,從行政管理轉變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特點,主要是通過合同來明確教師和用人單位即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現實狀況來看,目前我國高校中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是很明確。高校教師也是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也保護高校教師權利。作為勞動者的教師的權利有兩類,一類是個別權利,主要是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權利,另一方面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集體的權利,主要是參加工會、集體談判和民主參與等方面的權利,這主要表現在高校職代會和教授委員會在高校發展中的作用。《勞動合同法》首先是要保護教師的個別勞動權利,但同時也要保護教師作為勞動者的集體權利。但《勞動合同法》同時也要求教師作為勞動者,必須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相關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國大學對教師的管理和使用與市場化的要求相距甚遠。一方面,一些高校教師的權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諸如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績效考評還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如對於教師實行工廠化管理、像管理計件生產的工人一樣考核教師、一些教師報酬過低等,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大鍋飯、宂員充斥、工作責任不清等現象。在教師的使用、提升、待遇等方面並不規範,很多規定與法律要求不一致。特別是學校的行政化傾向越來越嚴重。這些情況嚴重影響了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造成高校教育質量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實行《勞動合同法》的合同化管理,有助於這些問題的解決。
因此,國家在制定勞動合同法之初,就是為了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勞動關係並軌的問題。對於教師適用勞動合同法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事業單位與在編人員之間關係的本質就是勞動關係,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管轄,並且雙方的勞動關係能夠制度化,最終形成規範化的管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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