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一、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期間財產債務怎麼處理?
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三、怎麼解除事實婚姻關係?
事實婚姻的解除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在我國是多年前存在的,現在已經取消,其法律後果是按照同居關係處理,男女青年未領結婚證一起生活,期間的財產債務處理,可以參考婚姻法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雙方要分割。如生育子女,則視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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