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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合同沒有效力

哪些勞動合同沒有效力

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後,那麼合同約定的內容才能生效,也才能對當事人的權益作出保護。現實中,有一些勞動合同最終會被認定沒有效力,那一般哪些勞動合同沒有效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勞動合同沒有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怎麼辦

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確定賠償責任的原則,是所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了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根據損害的程度作出。根據有關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至於由於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賠償問題,應當由有關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

只有經過人民法院或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的勞動合同,才能是法律意義上面的無效勞動合同,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勞動合同沒有效力。此時自然不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就有可能產生糾紛,比如因為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沒有效力,此時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標籤:效力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