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法律效力有哪些?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據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怎麼收集認定勞動關係的證據?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證據。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在事實勞動關係之下,勞動者處於一個不利的弱勢地位,用人單位一旦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將很難成功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的合法訴求大量得不到解決,將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產生不利影響。
在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要收集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此時要注意: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第二、如果勞動糾紛時因勞動者工傷產生的賠償引起的,那麼要記住在勞動局工傷認定科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往往要求做證人證言的工友必須在場並現在仍在該用人單位上班的並且要數位這樣條件的工友做證言。
由此可見,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取決於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那麼通知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及相關證明。這是公司依法必須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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