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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用人單位工作10年勞動法的規定有哪些呢

在一個用人單位工作10年勞動法的規定有哪些呢
律師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個用人單位工作了10年的員工,可以跟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員工決定同意與否,也可以由員工自己跟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者領導人提出訂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遇到經濟裁員時,優先留用。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