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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勞動法規定

法律2.06W
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新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能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