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和有書面證據怎麼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倍的工資,看到這項規定,可能對於打工一族來説非常的關注,特別對於自己的工作單位真的沒有和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看官來説。先別急,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形的,看官們還需要留意以下幾點:
如果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因為沒有書面證據,所以先要證明事實上和用人單位存在用工關係。否則,勞動監察機構,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法院可能會不接納勞動者的訴求。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一般可以提供如下的證據:工卡、工資轉賬記錄、社保參保記錄、用勞動者在場的企業活動照片等。
基數的計算方式,各地執行起來會有不同,一般有3種計算方式:
1、勞動者的應收工資(就是扣税、扣社保、扣如住宿水電費等雜費前的工資);
2、勞動者到手的實收工資;
3、扣除加班費、提成等後的工資。但一般大部分的地區是按第1 種計算方式計算,作為額外的一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起算,往前推一年,與勞動關係結束前一年,以上兩個一年的重合期間計算二倍工資。
作為勞動者而言,最好不要有這種想法。一來這種做法,肯定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二來用人單位很可能會以此為由對員工作出處罰,甚至開除;三來這種做法也是有悖於職業道德的。
當出現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至於需要提供材料或者證據,可以參照第一點所羅列的證據形式收集與用人單位存在用工關係的證據,再填寫一份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以及一些材料就可以了。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書面約定的形式,對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可以讓勞動者知道自己的勞動權益和應盡義務,從根本上是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工傷事故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作為一項重要的依據,對勞動者而言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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