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協議不合法條款有哪些?
一、勞動協議不合法條款有哪些?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
5、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7、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説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為重要。
9、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新單位後,雙方要做一件重要事情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合同中單位明確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或者脅迫員工簽訂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應該認定不合法。員工簽訂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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