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規定內容合法的條款有哪些?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規定內容合法的條款有哪些?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裏的“扶養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於遺贈人死後取得其遺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特徵有哪些?
1、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權利。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在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
3、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4、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5、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撫養協議是屬於有償的協議,需要受贈人履行了撫養的義務才能獲得遺贈人的遺產,從而就需要由雙方進行簽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確定清楚,只要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後那麼就可以按此協議來進行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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