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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起訴離婚房產怎麼處理?

如果是起訴離婚房產怎麼處理?

一般來説離婚的話是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對於協議離婚的話,一般的來説財產的分配都是按照當事人的相互之間的協商來確定的,但是對於起訴離婚的話,關於財產的確定問題,不少人還是有一些些疑惑的,下面就給大家簡單的來介紹一下如果是起訴離婚房產怎麼處理?

1、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況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而現在《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

從現實生活中反映的情況看,在子女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或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存在大量的父母為子女存購買房屋而出資。當子女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導致離婚,父母出資的房屋歸屬問題,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及《婚姻法》解釋二有關解釋來解決,解釋二第22條這樣規定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其實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一般來説對於起訴離婚的房產問題是需要進行分情況討論的,而且還需要看這個房產是在婚前就購買的還是在婚後購買的,是哪個人出資購買的,而且由於這些問題答案的不同,所得出的分配結果也就不同。

標籤:房產 起訴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