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續簽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一、勞動者不續簽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待遇要求續簽合同,勞動者不續簽的,不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不屬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範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願意續簽,但待遇低於原合同待遇勞動者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相關證據,最好是下達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讓員工簽字確認不同意續簽。同時勞動合同到期的,雙方勞動關係即終止,用人單位不可再超期讓勞動者用工。在續簽合同的員工拒絕的時候,可以有以下做法:
1、對該員工採取勸説的方式,説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説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3、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説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麼,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並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於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沒有補償。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過員工的同意,辦理離職手續之後,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取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給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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