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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其他約定事項有法律效益嗎?

勞動合同的其他約定事項有法律效益嗎?

勞動合同的其他約定事項有法律效益嗎?

只要不違法都是有法律效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合同”和“協議”有什麼區別?

合同有正式的文本類型,分門別類的都有不同的叫法。例如:購銷合同、買賣合同等。

協議沒有規定的文本,可以隨意寫出雙方都同意的條款。不用按規定的格式來寫。

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籤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其內容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後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後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瞭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複印件。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因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是通過各級人事調配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來落實的。畢業生持學校發放的《畢業生報到證》和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到用人單位所屬縣、市人事局辦理報到手續,並憑其開具《行政介紹信》到具體的用人單位報到,此時的畢業生具有幹部調動性。否則,畢業生就不具備幹部調動性,對今後的技術職稱評定、晉升、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限造成一定的影響。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求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的,而且還要秉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來簽訂合同,而對於合同的約定條款,就要經過雙方來進行協商了,除了法律規定的條款外,雙方也是可以約定其它事項的,只要沒有任何強迫行為都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