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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其他約定事項怎麼寫?

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其他約定事項怎麼寫?

一、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其他約定事項怎麼寫?

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其他約定事項的內容可以寫:其他事項填寫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如果除了了勞動合同條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有其他約定的可以在該項內容寫明,比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每月補貼住房費,但合同條款沒有該內容,就可以寫在這裏,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的事項,該項內容可以填寫“無”或者用橫線劃掉。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對於各項問題達成一致,這其中就包含一項其他內容,該項內容可以將勞動合同正文中沒有表示的內容寫出來的就可以在其他內容中進行規定。如果並且沒有需要進行約定的可以略過。但是如果有漏掉需要補充的內容最好是簽訂在補充協議中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