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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除了可以單方解除之外,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解除。但此時,必須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才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係。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説;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

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經濟補償適用範圍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條是將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情形排除在經濟補償的適用之外。這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有的協商解除是勞動者因跳槽提出的,此時,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太合理。

因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需支付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應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計算:如果勞動和的工作年限全部在該日期之後,則依據《勞動合同法》予以計算;如果在該日期之前,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如果跨越該日期,則之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之後依據《勞動合同法》計算。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實踐中,有的人以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位是不用進行補償的,這樣的認識是不對的。即使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可能會涉及到補償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標籤:勞動合同 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