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經營管理2.46W
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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