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錢賠
一、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錢賠
合同主體變更屬於重大事項改變,需要和員工協商,員工不同意續簽,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補償。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應該從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算起。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一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即自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此外,根據規定,對於因分立、合併、合資人、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二、用人單位如何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重新協商一致,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下,可以重新簽訂更改後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主體變更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在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即: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最後,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保護僱傭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為了讓勞動關係維持平衡制定的規則,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或者更改某一項條款,如果是在威脅或者當事人不知曉勞動合同條款的狀態下籤訂,那麼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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