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二、企業單方解除有哪些情形?
企業單方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1、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格式見附件)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解除合同是可以完全實施的行為,但前提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不僅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樣也需要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那麼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這都是可以獲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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