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違約金過高,當事人接受不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對於違約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簽訂保密協議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一)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於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採取措施保護商業祕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此,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應當明確保密範圍。
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祕密是不一樣的,因而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清晰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此外,當商業祕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完成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是屬於個人的著作權還是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範圍是協議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協議中寫清楚。
(三)應當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職工。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開、出借、贈與、出租、轉讓、處分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職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四)保密義務還應該明確期限。
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得侵犯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於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祕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同時,由於工作的需要還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對於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違約方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在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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