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股東的要求是什麼?
一、競業禁止股東的要求是什麼?
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
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範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範圍、地域等內容。
二、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有哪些?
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取決於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取決於合同各方的約定。
2、競業禁止的對象主要限於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競業限制的對象為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的期限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限內,任職期限屆滿則不再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為勞動合同終止後兩年內。
4、競業禁止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則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不支付補償金則無法限制勞動者的擇業權。
綜上所述,我國公司法中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了競業限制,主要是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及股東。作為股東應該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從事高管職務的,不得去有關聯公司任職,也不得擔任同類型公司中的管理人員。通過競業限制,可以防止股東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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